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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2009-08-25 09:12  文章来源:济宁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济宁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本网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济宁市政府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

  (一)以建设知名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重点搞好景区开发、交通设施、旅游线路、星级酒店等建设项目。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以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为目标,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加快构建以运河港口为枢纽、以立体交通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体系,打造区域性物流中转集散基地。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1.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规范发展房地产业,大力发展商务地产业。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房产项目或1万平方米以上商务地产项目只享受本意见第二条政策。
  (四)以建设现代科技信息平台为目标,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形成研发、生产、销售相配套、结构合理的软件开发群体。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五)以建设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发展商务服务业。对现代服务业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六)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为目标,搞好新型商业业态扩张示范。建设连锁超市、大型购物中心等商贸企业。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企业或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七)以建设运行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有序发展金融保险业,鼓励支持国内知名银行在我市新设立市级银行分支机构。本市企业和单位新建服务业项目达到上述招商引资标准且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样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对达到上述招商引资标准且资金足额到位项目的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由市政府授予“济宁市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财税政策。

  (一)对新入驻我市的服务业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同级财政(下同)将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前两年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
  (二)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数额的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
  (三)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用地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年限: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居住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应当至少于届满前一年,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二)完善服务业招商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可将投资额度、行业排序、注册资本金等反映企业实力的指标列入出让条件;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对作为货物储存的部分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对待;可将收取宗地出让金形成净收益的15%用于完善宗地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招商引资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公益事业的服务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四)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同时享受市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中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部门办理责任制。对列入我市服务业招商重点的项目,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项目所属行业,依据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济宁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字(2009)63号),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实行全过程服务,市考核办负责督导,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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