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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2008-10-28 15:02  文章来源:济宁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的规定,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各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属于限制类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审批权限报省外经贸厅或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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