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期
总824期
【本期导读】
● 我市出台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
● 我市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问题专项投诉督查活动
● 外经贸知识解读
我市出台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努力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外经贸稳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4号),主要内容是:
(一)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外资引进。加大对实际到位外资奖励力度。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按照每到位1美元,奖励直接有功人员0.01元人民币标准执行,奖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奖励外资并购、利润再投资增资项目。对于企业由于外资并购缴纳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对于利润再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所发生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引进新设在我市投资的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由市财政奖励30万元人民币。授予直接有功人员“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奖励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项目。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由市财政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强化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较上年每增加1美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03元人民币;对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较上年每增加1美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04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负担。市设立的还贷周转金向外贸进出口企业倾斜。
(三)提升服务水平,加快通关速度。大力推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无纸通关”、“口岸直通”等新型通关模式,为企业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简化审价归类作业,实施信用审价,推行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加强海关统计分析,对外贸进出口动态及时进行跟踪。加大减免出口检验检疫费用的力度,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对出口免检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部分出口纺织服装品减免30%收费;对进(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检验费减免30%,同一批货物的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全面实施“全省一个大通关地”和“5+2”工作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扩大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分类管理等政策受惠企业的范围和数量,减少抽检比例和监管频率;指导企业利用好原产地证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放宽外汇管理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放宽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限制。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比例,由25%放宽至30%。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加快对企业上报退税单证的审核、审批进度;简化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取消出口退税纸质收汇核销单,企业凭外汇核销电子信息办理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由90天延长至210天,在外汇核销前可先行办理退税。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导考核。成立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协调、督导投资项目落地工作。在认真落实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对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的考核奖惩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把各县(市、区)综合考核中外经贸工作所占的权数由目前的7%提高到10%。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年度外经贸指标的进展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公布,年底严格兑现奖惩。对全面完成外经贸和招商引资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市、区)外经贸及招商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三等功。
(政策法规处)
我市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问题专项投诉督查活动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学发展观现场观摩会议精神,优化招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对影响招商引资问题的专项投诉督查活动。市优化办及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联合下发了济优办发〔2009〕2号文件。
投诉的内容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因态度冷淡、工作不努力或因处理失误,导致项目流失的;在招商引资中不讲诚信,承诺不兑现、不履行合同的;违反国家规定,在项目洽谈审查批准过程中设置前提条件的;客商提出符合政策要求的投资意向,不积极努力接纳的;对客商提出的合法诉求,服务不热情、处理不及时、相互推诿、置之不理的;违背客商意愿,强揽工程、强制施工的;招商项目落地后,对客商实施刁难、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的;借招商引资公款旅游、吃喝游玩、虚假招商、欺上瞒下的;其他影响招商引资的行为。
投诉受理的方式:对存在招商引资问题的行为,招商单位、外地客商和机关及其个人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根据职责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投诉受理机构要建立昼夜值守、集中受理、分类办理、跟踪督查、结果反馈、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要坚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反馈。按照“有报必查快查、查实必究快究、究则从严从重”的要求,对影响招商引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建立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市里将成立由市优化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参加的招商引资问题专项督查小组,健全完善联合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深入招商引资单位和招商引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对招商项目和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外商投诉中心)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处/外商投资服务与信息管理中心)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它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保税仓库可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指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的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实际是口岸功能的延伸,除了具有传统的保税仓储功能外,还具有转口贸易、缓税、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物流配送、商品展示等功能。在国际贸易中,除国家禁止进境货物外,保税仓库货物一般不受仓库所在地国家的税费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约束。
保税仓库对国内进口商的贸易优势:提高通关速度,减少额外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贸易成本;随时转口、方便快捷;对加工企业可轻装上阵,增加竞争优势。保税仓库在国际寄存、寄售上的贸易优势:节约费用、扩大利润空间;掌握动态、永抢第一时间;减少摩擦、避免贸易纠纷;方便采购、扩大贸易量;开发新产品、抢占中国市场;掌握主动权、永保自身利益;随时转口、方便快捷。
(贸发处/外商投资服务与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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