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视点:“排放权转让”一种新的利用外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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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4 21:35 文章来源:济宁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2008年12月23日,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商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排放权转让”已成为新的利用外资方式。
所谓排放权转让利用外资,即在发展中国家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投资方通过项目产品经营和减排指标有偿转让获得投资回报,国外一些投资机构积极寻求投资机会。
在中国开展清洁机制项目(CDM)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核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截止目前已审批近1300个项目,并有300个左右项目已经联合国有关机构核准进行减排量的国际转让,中国二氧化碳在国际上的转让价格一般在8-10欧元/吨,有的可达到12-13欧元/吨。
从我市情况看,发展“排放权转让”利用外资潜力很大,如水泥厂、以硫磺制硫酸厂、焦化厂、钢铁厂余热发电。水泥厂利用粉煤灰、电石渣代替石灰石,酒厂、污水处理厂、食品加工厂用厌氧法进行水处理后的沼气回收发电,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沼气发电,垃圾填埋场抽沼气发电,垃圾及生物原发电等等,都可以探讨通过实施清洁机制项目引进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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